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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刘连泰:《论修宪行为的评价》,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0年第3期。
而当下具体的历史处境和现实状况,包括自然环境、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风俗习惯等,构成了法律的精神,这意味着道体也展现在器用之中。孔子当年就讲过,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在1988年第一修正案中,在原来两款内容基础上增加了第3款。摘要:本文从宪法纪念日入手讨论宪法修改所隐含的革命性与连续性。后者则围绕英国内阁制展开国家权力体系的实际运作。这就是法理学中经常争论的书本上的法律(law in books)和运行中/诉讼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的区别。香港法院无权挑战主权者的权威,不能对主权者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另一方面,在宪法实施中使用工作文本,实际上认可了大修模式的好处,删除了已经失效的宪法内容。希望我们法学界能够从这里入手,将中国宪法的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答案自然在于美国宪法的结构,其头三条分别处理了国会、总统与法院的问题。
事实上,只有在全球的视野下,我们才可能得以真正发现中国宪法。华盛顿成为美国开国总统,不仅因为他是大陆军的领袖,也因为他膝下无子,他成为国家之父,因为他不是任何王朝继承者的父亲。但在自由派宪法学者看来,建国、重建与新政都是宪法意义的生成时刻,不仅如此,1800年的杰斐逊革命、20世纪之交的进步主义运动,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黑人民权运动与妇女平权运动都是成功的宪法政治。原旨主义的理论其实非常简单:寻找制宪者在建国时的原初意图,与此不符者则都是违宪,将矛头直指罗斯福新政所建立的福利国家及沃伦法院的革命性判决。
例如,在今天的最高法院内部,保守与自由两派法官经常指责对方是在洛克纳化。但我们的探寻之旅却不妨从以下的渊源开始:(1)中国宪法的文本、结构与历史。
而它也对中国宪法的研究有着最大的启示,我们也应该通过学术辩论来逐步形成有关宪法经典的认识。宪法文本是宪法研究的起点,因为我们应当相信,宪法文本是增一字则多,减一字则少。35岁就是35岁,一天都不能差。但回过头看,这场知识上的洋务运动却呈现出一种不平衡的状态。
而当时还有一个流行的传闻,英王乔治三世的次子将被邀请成为合众国的国王。回到制宪者的原初意图内,35岁的要求体现着共和主义的一个基本理念:预防王朝政治。在如何理解(或者说如何批判)洛克纳案的判决时,阿克曼认为新政在1937年否定了中期共和国的洛克纳裁决,而阿玛则主张1913年的第十六修正案就已经否定了洛克纳案。这正如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内提出的经典例子: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叛国罪的确定要求至少两位证人的证词,那么如果国会通过一部法律,规定一位证人的证词即可判处叛国罪,法律是不是违宪的?但如果抛开宾语化、司法化的宪法思维,那么我们不仅需要讨论宪法规范应该如何执行,更要考察这一规范与现实政治的相互塑造作用。
而这样的宪法条款又何止上面的这一条?今天的我们已经很难想象在美国建国之初共和政体的不确定性。在罗斯福提出填塞最高法院的议案后,罗伯茨大法官的及时转变挽救了九人。
换句话说,看不见的宪法所展示的不是那些传统宪法学所说的宪法惯例、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这些围绕在文本之外的宪法,而是进入宪法本身的结构性构造(architecture),以宪法文本、历史与结构的元素为点、线、面,组织出新的宪法镜像。阿玛将自己定义为文本主义者。
诚如卡沃教授所言,每一宪法条款背后都藏着一部史诗,因此,研究第十四修正案就不可能完全拘泥于due process of law或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而应该考察美国内战与重建政治对第十四修正案的塑造。因此第一修正案只是确认(而不是创造)了言论自由。例如,阿玛教授曾在课上提醒学生,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立法限制the freedom of speech,既然用the来修饰言论自由,则说明言论自由是一种先在的权利。事实上,阿克曼所谓的高级立法五阶段论绝不是他二元民主论的精髓,他的贡献在于从联邦党人的宪法理论与美国的宪法实践中建构了理解美国宪法变迁的新宪法科学。但这一学说无法解释的是,在西滨旅社案(West Coast Hotel Co. v. Parrish, 300 U.S. 379, 1937)这一标志着法院退让的案件中,罗伯茨的表决其实发生在罗斯福提案之前。在此借用阿玛教授的比喻,制宪者是一个建筑师(architect),因此应该抛弃那种以条款为单元的解释方法(clause bound textualism),而走向一种条款互证的结构解释(intratextualism)。
这一全国范围内宪法大讨论的逻辑不是成王败寇。这场重新定义宪法经典的学术努力则是重新发现宪法的要求。
再次重返美国宪法理论的语境,在自由与保守派的宪法论证中,20世纪80年代的原旨主义的提出让自由派宪法学者处于守势。事实上,重新定义宪法经典的提法最初来自列文森与巴尔金所编辑的《法律经典》(而这本书正是献给阿克曼教授的,献词则为他教会我们如何去挑战经典)。
(4)在中国学者中已经出现或未来必将出现的经典宪法学研究,甚至包括来自外国的经典论著。在宪法文本、文本之外与文本之间,宪法学的研究也注定要突破文本,走向关于宪制的研究。
这样一个不入司法审查之法眼的宪法条款,实际上却体现着极其关键的宪制原理。无论洛克纳判决的错误应如何理解,在宪法学界(包括保守派宪法学者)的一个基本共识就是洛克纳案是一个错误。美国宪法的第二条还规定总统必须在出生时就是美国公民或者在宪法通过时已经成为美国公民。私生子的传闻不太可能属实(虽然华盛顿确实曾在汉密尔顿出生两年前到过西印度群岛),却表现出时人对王朝政治的担忧。
如果说后者是为了给出生在西印度群岛的汉密尔顿留下一个例外,那么前者的一个目的就是防止来自欧洲的王室通过武装威胁或经济激励而被选举为美国总统。那么到此为止,所提出的问题就在于我们应该如何去研究中国的宪法,仅此而已。
因此,本部分将介绍有关的美国宪法理论,以求实现宪法学适度的拨乱反正。(3)那些并不见之于文本但却塑造着中国政治运作的成功模式的理论化。
鲍比特在20世纪80年代曾总结出Historical,Textual,Doctrinal,Prudential,Structural,Ethical六种宪法论证的方法,这基本上构成了现代宪法学在讨论宪法解释方法时的基础。事实上,历史学者已经发现证据,就在费城会议的数月之前,邦联执法长官就曾写信给普鲁士的亨利王子(弗里德里希大帝的弟弟),询问他是否有可能跨越大西洋来美国出任立宪君主。
在这三个宪法体制内,建国以联邦宪法为根基,重建以内战修正案为根基,而新政的特殊性则在于其并没有成文的宪法根基,它没有通过第十四修正案那样的转型修正案(transformative amendment)举例而言,在参议院内的大法官任命听证时,大法官经常被问到的问题不是如何理解宪法的某个条款,而是如何理解布朗案与罗伊案。因此,宪法文本的研究绝不仅是查字典式的抠字眼,而应该是text、history 与structure的一种结合。没有哪一种宪法经典的集合可以取得宪法学者的共同认可,但至少有一些经典是可以得到大多数人认可的。
保守派的宪法理论甚至认为,美国历史内宪法意义的产生只限于建国的那一刻。宪法文本是宪法研究的起点,因为我们应当相信,宪法文本是增一字则多,减一字则少。
这场重新定义宪法经典的学术努力则是重新发现宪法的要求。但是,回归宪法文本并不是鼓吹简单的文本主义。
鲍比特在20世纪80年代曾总结出Historical,Textual,Doctrinal,Prudential,Structural,Ethical六种宪法论证的方法,这基本上构成了现代宪法学在讨论宪法解释方法时的基础。如果突破文本之本身,由text过渡到deed,那么催生第一修正案的宪法批准与辩论过程正是言论自由的最好例证。